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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年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我国仍存在着大量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因素,行政垄断正是其中一种。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的违法使用,是行政法部门的重点规制对象。但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规制行政垄断力有不逮。当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垄断是一种合理的和可行的选择。文章从讨论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通过介绍行政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本质得出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内容与特征,并分析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与我国公平竞争关系、政府形象及公信力、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这部分的目的在于为整篇文章的论述提供合理性支撑。之后文章进入具体问题的讨论,研究了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中贯穿诉讼始终的四个不可回避的制度:在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部分中,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多元的原告资格体系,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起诉权利。在举证责任分配部分中,分析了该种诉讼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力。在法律适用判决形式中,重点分析规章在反行政垄断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认为应取消规章的参照地位。建议根据行政垄断的特征,增加禁令判决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