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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有关机构做了一项有关互联网普及率的调查,该调查显示,截止12月底,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22亿人,手机网民的数量是7.53亿人,这表示我国目前超过一半的人正在使用互联网。网民数量的日益增长,在方便人们之间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催生出了许多不利因素。其中,网络空间言论犯罪的频繁发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平衡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成为网络时代的难题。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是否该由刑法规制,网络空间究竟是否可以等同于现实空间,如果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可以由刑法进行规制,那么其规制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等等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议。虽然我国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滥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将在网络空间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专有罪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罪名的适用上存在刑法规制的法外空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的适用范围过窄,许多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等”危害性相当的言论并未得到有效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真空地带。并且,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缺乏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是否可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标准,以及是否及于网络空间的秩序,不甚明确。再者,新增加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使得理论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范围大小存在争议,一系列问题导致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困境。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理论界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的争议,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遵循我国的国情,以寻求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通过刑法进行合理规制的有效路径,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一是构建并完善现行的刑法规制的罪名体系;二是扩大《刑法修正案(九)》中“虚假信息”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四是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