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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的启动实际上就是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侦查程序的启动其实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侦查程序因何启动,也就是侦查程序启动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启动它;二是侦查程序如何启动,也就是当特定的原因发生需要启动侦查程序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启动侦查程序。对于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究竟什么样的事实可以导致侦查程序的启动,敏锐的警察要可能比法学家做得更好。只要侦查人员正当地怀疑有犯罪活动的发生,无论根据什么样的事实或原因,都可以开始启动侦查程序。对于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如何启动侦查程序”,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侦查程序的启动或者说侦查权的初始行使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侦查程序启动时不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侵犯;另一种相反,即侦查权的初始行使即需要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侵犯。对于第一种情形下侦查程序的启动,由于其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隐私权,法律没有限制和约束它的必要。这实际上是一种普通的调查行为。而对第二种侦查程序的启动而言,往往会伴随着某种对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侦查由于会限制或损害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有侦查开始之条件。而这种侦查开始之条件实际上就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条件。因此,关于侦查程序启动模式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当侦查人员怀疑或者发现有犯罪活动并初始行使侦查权时,如果这种侦查权的初始行使涉及限制或侵犯公民权利时,应当如何约束它,也就是强制侦查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侦查权的启动应当遵循保障人权原则,公共性原则,及时原则,合理性原则及法定原则。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都采取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并且在侦查过程中采用司法审查制度。我国主要受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在制度设计上把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因此是一种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从目前实践看来,这种立案程序并没有实现其当初设计时的目的,并且还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此,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情况,本文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取消立案程序,向随机型启动模式转变。并且建立犯罪信息登记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原则,建立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相结合的模式。但不应当引进法国式的预审法官主导侦查的模式。 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三万四千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