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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以被告身份出现的各类诉讼案件频发。有的案件甚至成为国家革新法案的导火索。安然事件的出现诱发美国出台了《Sox Act》法案就是其中一例。我国银广夏、科龙等诉讼案件的发生,也随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经济诉讼案件的频发并不是偶然。资本市场的发展、短期内企业行为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都会促成这一趋势的蔓延。这就决定了进一步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方方面面成为必然。我国是一个经济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都有待进一步发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也不例外。我国每一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审计案件的发生都引发了注册会计师界及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探讨,其中以2002年前后最盛。这众多的分析和讨论之中不乏经典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案件突增,其中不乏从未出现过的司法实践。2006年发生的普华永道与上海外高桥的审计经济纠纷中,上海外高桥将普华永道推上了仲裁法庭,这向司法界和审计职业界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即,在因被审计单位职员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该舞弊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我国特定的经济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法律责任?本文旨在利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理论对普华永道V.S外高桥及航天机电V.S德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外类似案例的处罚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些许参考。本文借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类方法将民事法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利用学界广泛接受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侵权法律责任归责要件并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现状,对普华永道与外高桥之间的案件以及航天机电与德勤之间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并回答了在该类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何种程度上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通过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在该类案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犯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发生竞合,审计委托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两个责任间选其一提起诉讼。而且在该类案例里,现实判例中出现的当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被法院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是与审计委托人缺位这种不合理的审计委托制度相伴相生的,随着审计委托制度向合理化发展,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将不复存在,注册会计师也将不会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负法律责任,而是对审计委托人负违约责任。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理论及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实际状况做了阐述;第五章对国内外该类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分析:第六章阐释了本文的结论及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研究重点放在一类特定的审计案例中,即,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职员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该舞弊而被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起诉这类新型案例中,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详细分析。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学历背景的限制,笔者对法律相关知识的储备相对薄弱,对问题的分析研究可能不够深刻,同时笔者并未真正从事过审计工作,更没有亲身经历过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案件的审理,提出的政策建议可能过于理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