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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一直都是重要又疑难的问题。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形,而解决事实错误的学说包括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在三学说中,具体符合说是最能体现法理精神和责任主义原则的,然而理论界很少对具体符合说作专门研究,导致很多学者对具体符合说的内涵和理论主张存在模糊理解,甚至对具体符合说在解决事实错误时的观点产生误解等。因此本文通过界定事实错误范围来确定具体符合说范围,并以对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进行述评为前提,引出具体符合说。此外,本文侧重以具体符合说本体内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符合说在解决事实错误时的具体主张的介绍,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正,最后将修正的观点适用于全部的事实错误中。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引出具体符合说。由于牧野英一教授是在解决事实错误时提出了具体符合说的概念,因此通过界定事实错误的范围就能认定具体符合说的适用范围。在确定适用范围之后,本文对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进行了介绍和评价,指出两者无法通过修正来避免其理论缺陷进而引出具体符合说。通过对具体符合说理论基础和故意理念的介绍,为后文的通说主张与修正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前提。第二部分阐述具体符合说的主张及缺陷。本文通过介绍具体符合说的“法益主体同一性”原则,解决同一构成要件内事实错误以及不同构成要件间事实错误的处理原则,提出过于注重“法益主体同一性”原则会放纵犯罪,并且提出若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间事实错误适用于不同标准,会造成具体符合说理论本身的混乱和矛盾等观点。第三部分提出对具体符合说的修正。本文通过三方面对具体符合说进行修正,第一个方面是对法益主体进行明晰界定,即将法益主体从对物的占有主体扩大到对物存在稳定持有和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的占有行为主体。第二个方面是分别确定取得型财产犯罪和毁坏型财产犯罪是否注重法益主体“个体化”;第三个方面是提出了将具体符合说的故意理念适用于全部事实错误中的观点。第四部分是修正的具体符合说的具体适用。首先,本文对批判具体符合说解决打击错误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其次,提出具体符合说在解决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时应分情形的阻却故意成立;最后,提出不同构成要件间事实错误在注重法益共通性和行为共通性的同时也应注重法益主体“同一性”,并确定在一定情形下阻却故意成立。通过这样的修正与运用,将具体符合说处理所有事实错误的观点进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