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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其已不像曾经签署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了,但是由于其涉及国家与中国有着高度的经贸和地理联系,因此其依然值得进行分析。作为协定的一部分——《政府采购规则》承担着促进区域内国家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职能,全体缔约国一致加入,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由于缔约国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且没有共同的文化和政治联系,因此其条文对于我国涉及众多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有着比较有意义的参考。本文目的在于分析《政府采购规则》中所体现出来的各国共识,以及各国的开放程度上的差异,并以此希望能得出能为我国所用的条文规定。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TPP政府采购规则概述,概括绍政府采购起源及其国际化历程;第二部分对TPP政府采购基本原则进行研究,明晰其基本原则内容,分析其在具体规定中的适用方式及其适用例外;第三部分分析其采购实体与采购项目,指出缔约国内应受协议约束的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第四部分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分析,明确其采购方式及程序要求;第五部分是国内审查程序,分析供应商利用采购主体国内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第六部分在于指出通过分析协议内容后给我国带来的若干启示。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政府采购的发展历史、功能属性,进而指出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步成为了自由市场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通过将协议中体现的两大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非歧视原则的列外情况,与其在具体条文中进行结合,指出这两大原则在协议中具体应用。同时也分析部分国家在协议所允许的列外规定下,所采取的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 第三部分梳理协议正文关于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规定,及缔约国在附件中作出的具体承诺,描绘出规则涵盖采购范围的具体轮廓。 第四部分是对协议规定的采购方式,分别从供应商参与标准、公开采购程序、非公开采购程序的约束性采用及信息公开要求,四个分面剖析为保证各国供应商在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受到公平待遇所采取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部分分析供应商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遭受歧视性待遇后,并可以享有的利用缔约国救济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也明确缔约国所负有的符合规则救济规定的义务。 第六部分是对中国启示,指出在于分析我国面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时,可以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保护国内弱小产业发展。同时明确指出,援助国援助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开放部分,援助国在援助活动中有着绝对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