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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中也在不断出现一些新型的交易方式和销售领域。譬如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不断普及、直销行业和电视购物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随着旅游业兴起而快速发展的分时度假产业等,较之传统店铺销售而言,这些特殊销售领域更容易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在这些领域,国外有着广泛而成熟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和行业惯例,譬如德国对直销冷静期的法典化,欧盟、英国和美国对分时度假冷静期的健全立法,以及欧盟、韩国等对于网购冷静期的规定等。然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广泛立法实践的同时,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就冷静期制度进行规定;且国内关于冷静期问题仅在一些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立法中有零散规定。由于其是一种与传统民法“契约必守原则”不同的新型制度,在学界关于冷静期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成熟,譬如,从形式上讲,关于冷静期制度名称的确定显得极为混乱,有“反悔权”“冷却间”“退货权”等各种名称;从内容上来讲,主流学界关于冷静期的研究未做具体分类,往往过于笼统且缺乏具体行业的可操作性。因此尚不能说中国已经确立了健全而规范的消费冷静期制度。
本文通过以分析国内外广泛的立法经验和商业实践案例为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中国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在理论层面上,笔者提出了冷静期制度名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冷静期制度完整的概念,探寻了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渊源,论证了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性质,指出其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者权利。笔者也论证了构建冷静期制度的相关法学理论基础,证明冷静期制度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最大化。在实践方面,笔者通过对大量案例和立法经验的分类和整理,重点从立法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具体模式、立法具体模式下的制度设计,由浅入深地层层分析,提出和证明了构建中国消费者冷静期法律制度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措施,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冷静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问题。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2008年-2013年)的立法规划。笔者认为,应把握这个良好契机,将冷静期制度写入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之中,建立起健全而规范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