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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理论上,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仅仅是自然人。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经济不断的发展,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公司犯罪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犯罪的界定可以概括为在运用公司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法人人格与法律地位,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由于公司犯罪具有侵害范围广、隐蔽性较大、破坏力强和蔓延迅猛等特点,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是难以估计的,尤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公司犯罪的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虽然对公司犯罪做出了规定,但依然存在着诸多的疏漏和缺陷。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的公司犯罪行为很难受到刑法的追诉,就算有些公司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刑法对公司的惩罚却往往无法做到罚当其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完善,刑法与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协调,造成司法实践中有法难依,致使一些公司犯罪的罪名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刑事立法难以有效适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罚体系中对公司犯罪惩处的量刑刑种过于单一,无法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不但不能预防和惩治公司犯罪,而且还使刑罚失去了其本身的威慑作用。同时,互联网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公司犯罪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情形,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扩大。现代公司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刑法对公司犯罪的规定以及美国法院有关公司犯罪的判例,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犯罪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也给大陆法系国家惩治公司犯罪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由此,笔者从公司犯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入手,在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有关公司犯罪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美国公司犯罪刑罚,对我国公司犯罪刑罚进行反思,评述我国借鉴美国公司犯罪刑罚的可能性,从而寻找符合我国公司犯罪个性的刑罚思路,确保真正实现惩治和预防公司犯罪的目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就我国公司犯罪刑罚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回顾了公司作为犯罪主体以及刑罚适用的理论分析和依据,第二部分探讨我国公司犯罪刑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美国公司犯罪刑罚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犯罪刑罚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