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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笔者通过定量分析、文本分析以及全面加典型分析的研究方法,总结出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存在着诸如“公开方式大体雷同”、“公开方式规定比较简单”、“未区分主动公开方式与依申请公开方式”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笔者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各种公开方式的利弊,并参考了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立法中公开方式的选择方案。
在模式选择上,可以采取《政府信息公开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并行的方式,同时明确区分公开方式、立足现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在立法选择上,可以以主动公开方式与依申请公开方式的区分为前提,主动公开方式可以电视方式作为全国通行的公开方式,辅之以其它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方式则不应拘泥于具体的形式,以最大限度方便公众为原则。
在实施选择上,应综合考虑我国区域信息分化和城乡信息分化的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的指引下,各地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自身的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