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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是知识产权制度典型的运作机制,蕴藏在交换机制下的,是法律的制衡精神。在商标领域,各国立法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比之著作权与专利权要简单的多,但这并不以为意味着以“合理使用”为主的商标权的限制不重要,对商标合理伽的研究没有多大价值。相反,事实证明,商标合理使用条款已经在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也因为目前相关立法的欠缺,更因为近年来以驰名商标为代表的商标权的扩张,使得商标的合理使用条款在发挥其应有作用时受到不少阻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初步探索,为商标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努力,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章首先探讨商标“使用”的含义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和范围。 “使用”在商标法上有着特定的含义。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在使用意图上为善意,外在表现为伴随商业性销售的商标的多种使用形式,即所谓的“作为商标的使用”。归根结底,这样的使用由商标识别产源的基本功能所决定,也是该功能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这是我们讨论商标合理使用的基础。 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从概念到体系的相对完善相比,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世界范围内相关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要弥补这一缺陷,必须挖掘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原因。笔者认为至少有这样两方面: 第一,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许多商标都来自公有领域,我们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阻止这些标记在原有领域的正常使用。 第二,商标法所关注和力求实现的公共利益,是消费者利益,集中表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即对包括产源在内的商品和服务基本信息的了解。 另外,消费者知情权在宪法上还意味着一种资讯自由,即获得信息的自由,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发展,比之财产权所体现的经济自由,言论自由应具有更优先的法价值。 因此我们可以说,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商标法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