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bq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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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污染以及环境问题引发的问题也日益严峻,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了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能够高效合理的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问题则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我们不能够简单的套用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所以应就其特殊性来设计一套与其相适应的救济措施和问题处理方式。我国于2009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的形式对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一立法规定不仅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在整个立法体例中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第65条至第68条这四个法律条文为背景,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问题作出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国内外对于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问题中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共同污染行为和第三人过错责任原则等法律规定与国外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针对环境污染而导致的侵权问题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并且不要求污染行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还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类问题就其因果关系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些相关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环境侵权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尽管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一些有待于细化和完善的规定,比如我们仍需就因果关系的推定制度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规定。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所涉及的这四方面问题的比较分析,为了更好的保障环境侵权责任相关制度良好的适用的,使其充分发挥高效的作用并且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关保障制度有其特殊意义。让其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配合,从而保障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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