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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其最前沿、最主要的执法主体。由于受到案件数量众-多、警力配置不合理、.执法观念落后、侦查手段滞后、绩效考核重数量不重质量等因素制约,仍然存在立案意识不够、侦查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各种违规、违法情况仍然客观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全面的、深入的监督。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基层检察院仍然停留在“传统办法”完成“传统工作”的状态,仅仅局限于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向前延伸、向后拓展的比较少。因此,探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紧迫。按照高检院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各试点检察院大胆尝试,形成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笔者认为,对比在县(区)公安分局设立侦查监督室模式、镇街(社区)检察室模式、专门诉讼监督部模式、人员监督模式,驻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以下简称“驻派出所检察室”)模式弥补了检察机关在派出机构方面的体系空缺,在人员、经费和外部环境得到全面落实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提高基层执法水平,有利于对派出所监督工作的全面有效展开,更容易体现监督的实际成效,是实现检力下沉最为有效方式之一。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可以实现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检察基层架构、增强检察监督能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制约派出所侦查权力、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以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同时,无论是从法律依据、理论基础来看,还是从试点效果来分析,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都有充分的可行性,可以在实务中大胆尝试、推广试行。以广西区检察院试点工作为例,驻派出所检察室模式在试点初期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为:增强了检察监督实效,提高了整体办案质量,促进了基层公正执法,增强了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现阶段,在广西区各试点检察院范围内就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监督目的、监督原则、监督范围都有了初步的统一,就机制完善、流程办法则各自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各试点检察院通过各自总结、相互学习,也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并可作为逐步扩大试点的依据。虽然,驻派出所检察室在试点初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扩大试点工作过程中,均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和困难,主要是由于驻派出所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职能定位不明确、基层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业务开展不落实、检察机关保障措施不到位、具体工作模式未统一、部分地区急于扩大试点范围等原因造成的。如何设立、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室,使该项工作能够广泛推广,且长期有效运行,必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重要研究方向和工作重点。笔者通过总结广西各地试点检察院的宝贵经验,认为可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制定、法律配套等。具体可分以下几步走:第一,通过实践总结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建设原则、职能定位、人员培训、财政保障,编制配套等,确保其有效运转。第二,在全区仍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的监督机制和流程,由上而下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等问题。第三,将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列入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并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考核考评参考依据,促使检察院积极开展、派出所配合执行。第四,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赋予驻派出所检察室合法地位,最终形成公、检、法相互监督制约的基层司法运行系统。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派出所侦查人员一定范围的惩戒权和处罚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得到公安机关的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