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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物权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在这两者上,更多的学者关注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因与身份关系相关联,多放入身份法中。共同共有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关于不同情形下共同共有如何认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处理也存在模糊和不统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许多地方存在不同,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共同关系是否存在,少有学者详加阐述。共同共有的适用边界和类型模糊不清,尤其在合伙财产共有、同居财产、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等情形的认定上,学者存在不同的意见,观点多样。本文以共同共有制度为考察对象,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从法史上研究共同共有制度的发展,明确其起源与特点,更清楚的了解制度本身;二是通过对共同共有理论的研究,发现共同共有制度的特点,掌握其精神内涵,指出共同共有制度的认定核心在于共同关系的存在,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具体考察目前共同共有适用的情形,从而得出一定的结论。只有理解了共同关系的内涵,掌握共同关系的性质、特征,才能找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限,继而正确的适用共同共有制度,确定共同共有的类型,本文以共同共有的类型分析为中心。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共同共有制度的起源,借此了解此制度的产生背景和规范特点,利于把握其精神内涵。共同共有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团体主义为立法的价值导向,秉持了集体主义观念,决定了其具有团体性,并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其次,通过了解世界上几个典型国家关于共同共有制度的立法情况,可以知悉不同国家在立法上的编排多种多样。共同共有是一种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的共同生活和维护团体对共同财产的一体性利用,虽具有存在意义,但不宜扩大适用。第二部分是对基本理论的介绍和总结。首先在概念界定方面,认为共同共有宜采用狭义的概念,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形成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同一共有物享有共有权的状态。其次对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进行总结归纳,明确份额、应有部分、财产份额、潜在份额等概念的区别,这是正确探讨共同共有的基础。“份额”应与“财产份额”相区别,“财产份额”是指体现在共有关系指向的共同财产价值上的比例。简而言之,单纯讲“份额”是指对于所有权的份额;“财产份额”是指共有物或共同财产价值上的比例。共同共有中的“潜在份额”是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之整体而享有的价值上的比例,与“财产份额”的涵义类似。相对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管理、处分、请求分割等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再次明确共同共有的性质。共同共有是一种法律状态,不是一种单独所有权类型,不分份额只是其表象特征。共同共有的性质是结合的共有权。虽然共有中管理、使用、收益等功能发生分离,但在行使效果上所有权的基本功能均可实现,各共有人行使共有人权利即可达到行使所有权的效果。虽然大陆学界的通说认为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但是无法解释所有权归属主体是谁、各共有人享有完整所有权还是部分所有权、所有权能否被共有人分享等问题。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难以分割、无法分享,所以所有权不能分享,人们只能让渡所有权的权能。结合的共有权说不采用共有人所有权的表述,避免了逻辑上的混乱。最后,在判断适用共同共有时,应以共同关系是否存在为标准。关于此点,很多学者已经认同,但就理解和把握共同关系,应该有更明确的阐释。共同关系,是共有人为追求共同目的而紧密结合,形成的足以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关系。从性质上说是共有人事实上的结合关系。共同关系不同于共有关系,两个概念应做严格的区分,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的成立基础,但共有关系的发生,除了具有共同关系之外,还需要其他的条件。共有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但共同关系存在与否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法律没有对共同关系进行规定。作为一种事实关系,其是否存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考虑多种因素。共同关系共有人以存在共同目的为核心,追求共同目的是共同共有存在的意义,如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是为了持续的共同的生活和维系亲属感情的需要。共有人的共同目的一般具有继续性和持久性。一般而言,持续性的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是当事人形成共同共有的初衷。共同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中主要表现为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继承遗产中,表现为不持久存续的共同继承关系;在合伙中,表现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共同利益关系。第三部分是分析目前共同共有适用的常见情形。根据第二部分的基本理论的介绍和研究,共同共有的认定基础为共同关系是否存在。首先指出共同共有是“人因物而结合”的状态,所依赖的共同关系是事实上的结合关系,不允许当事人人为约定进行创设。《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有不严密之处,共同共有的类型宜采用法律强制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传统习惯或规范目的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通过详细分析目前共同共有适用的几种情形,本文认为:家庭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家庭共同财产的确定应以对家庭成员的生存的必要性和利益的关联性为标准,同时应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家庭共有的形成需要两个要件,即具有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夫妻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关系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夫妻双方缔结婚姻正是追求持久的共同生活,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牢固的配偶(身份)关系;合伙财产共有宜认定为共同共有,合伙人从合伙协议的订立、合伙人出资、合伙事业的经营、合伙事项的决策等方面,均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担风险,形成了共同的利益,组成了“利益的共同体”;同居双方同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一样,具有共同生活、共担责任的共同目的,宜认定具有共同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按照共同共有制度处理;共同继承遗产的性质,在学界和实践中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在认定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但共同继承人在遗产的清算、应继份的确定、遗产债务履行和清偿、被继承人遗嘱的执行和分割遗产以及继承费用的承担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共同继承人间应认定存在共同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共同使用楼梯、墙壁、门宇等共用部分的目的,并且希望长久使用,但是此共同目的的实现并不需要紧密的关系结合,也并不具有稳定性。这种以邻居关系为基础的共同利用关系没有形成“权利与义务的共同体”,因不存在紧密的共同关系,不宜认定为共同共有;对于其他共同共有适用的情形,应采取谨慎态度,共同共有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不宜做扩张性的解释。第四部分指出虽然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着较多的不同,但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不再单独规定共同共有的国家已占多数。未来共同共有制度何去何从需要更多的关注和讨论。但应始终明确,共同共有制度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正确理解和判断共同关系,才是适用共同共有制度的关键。文章以共同共有的类型分析为中心,同时讨论了共同共有的制度内涵和常见争点,明确份额、应有部分、财产份额、潜在份额等概念的含义,在研究共同关系的基础上,对常见共同共有适用情形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引起学者对共同共有制度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