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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安机关等单位设置的公共场所图像监控系统为对象,就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图像监控系统,对公共场所内个人的活动进行摄录,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不当设置和使用,将会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为此,有必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中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之间,较难划定统一、明确的边界,必须实证分析图像监控系统安装的部位和场所,严格规范和控制图像监控信息的使用和获取方式,加强对图像监控系统使用的监管,才能切实解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针对我国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一方面要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进行统一立法规制,依照目的正当原则、比例原则和透明化原则,详细规定公共场所图像监控系统的安装主体和监管部门、安装范围和部位、日常管理要求以及监控资料的信息公开等问题。另一方面,要从宪法、民法等多个角度,确立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形成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