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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司法语境下是与司法效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我国历次刑事程序简化的改革只是单方面的“简易审判程序改革”,缺乏刑事审前程序相应简化的制度安排,使审前程序大量可以简化的空间一直被忽视,未能实现全程提速的改革目标。鉴于此,本文对刑事审前程序简化这一主题展开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在梳理刑事审前程序简化状况的基础上,提炼主要问题。该部分首先从制度规范和实践探索两个层面梳理刑事程序简化的状况。在制度规范层面,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只是单方面的“简易审判程序改革”,缺乏刑事审前程序相应简化的制度安排;在实践探索层面,各地逐渐以刑事诉讼全流程简化的视野进行相应审前程序的简化,如“海淀区全流程速裁程序”、“浙江省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由此开启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共享的提速改革之司法实践格局。其次,一方面实践超越立法现象,反射出如今制度层面在把握程序简化提速改革中,存在问题认识不清、重点改革不足;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制度规范的缺失,以致实践探索较为混乱,甚至出现“脱缰之效应”。鉴于此,在从审判程序简化的视野转向到审前程序简化过程中,必定涉及现实适用冲突的问题和未来改革方向难题,前者是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与速裁程序在审前程序的适用冲突,谁优谁劣;后者是指在后续的审前程序简化改造过程中向何处发展、怎样发展。第二部分,笔者分析制约刑事审前程序简化的因素。笔者认为存在“审前分流机制”、“三机关分工负责原则”、“刑事流转机制”和“证明标准”四大因素影响刑事审前程序简化。首先,审前分流机制不健全,削弱审前程序简化的制度基础。审前分流机制包括繁简分流机制和非犯罪化分流机制,前者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及认罪与否进行繁简分流,为审前程序简化提供正当性基础;后者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裁量权运用将部分案件阻挡在刑事程序之外,为审前程序简化提供可能。而正是因为我国审前分流机制存在分流方式单一、分流空间不足等问题,严重削弱审前程序简化的制度基础。其次,分工负责原则设置,阻碍多元简化程序延伸。审前简化程序单一的局面是由于设置了三机关分工负责原则,使三机关在各自环节各行其是,进而阻碍审判阶段多元简化程序有效延伸而造成的。再次,刑事流转机制的法定化,致使审前程序本身难以简化。正是因为法定和复杂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程序流转和三机关审查审批的存在,且本身难以简化,进而导致审前程序中环节、期限也难以削减。最后,证明标准的高要求,维持审前程序简化底线。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客观上迫使办案人员对每一个案件必须且不得不主动适用相同的审前程序,纵使有程序简化的体现,也必定维持在一定的基准或底线之上。第三分部分,笔者进行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笔者循着“分流与简化”这一逻辑思路展开域外考察。首先,通过对域外国家轻罪分流和非犯罪化分流这两种审前分流机制的考察,以期完善我国审前分流机制。其次,通过对域外国家预审省略式和整体简化式这两种审前程序简化模式的考察,以期构建我国审前简化程序。第四部分,笔者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事审前程序简化的整体构想。首先,简化内部审批环节,扫清程序提速的障碍,即避免审批之繁琐使审前提速改造的效果付诸东流。其次,完善审前分流机制,夯实程序简化的制度基础,即通过重罪、轻罪与轻微罪之界分进行案件繁简分流,通过完善非犯罪化处分机制控制案件进入量,为审前程序简化提供可能,进而也为普通程序的成熟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构建多元式的审前简化程序,提高审前程序的效率。即将预审省略式和整体简化式有机结合,构建与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相配套的审前简化程序,并适度引进处罚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