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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先并不能完美地预设所有可能的情况,当突发情况出现时,法律的适用标准会变得模糊,其自身原有的弹性空间凸显。这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可避免的拥有了裁量的弹性空间。当案件结果处于两可的境况时,法官裁判尺度的统一成为关键,因为即使每个差异判决中,法官都能自圆其说的给予合理论证,仍然无法消除公众对于类案判断不公正的质疑。“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反映了普通民众对于正义最直接的感知以及社会对于法律应当平等公正的强烈诉求。作为同案同判的前提,类案判断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已经被逐渐认知,但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适用仍面临着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反思。本文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类似案件判断的方法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差异化处理的特殊情形。全文在价值判断和实践方法层面展开了论述。正文除了第一章绪论外,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第一,类案判断的价值基础。本章从“法伦理传统”视角切入讨论。本文之所以把“价值基础解析类案判断问题”放在第一部分,是因为价值导向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张志铭教授曾评价价值判断,认为“制度建设是价值判断先行的过程”。“价值先行”是由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决定的,正如张骐教授的观点,法律是为解决“正当性”问题建立的,而不仅仅是“是不是”的问题。所以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它存在的意义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宁。第二,类案的判断方法。本章从类案判断的司法现状入手,研究了辅助类案判断的一系列制度及技术,然后从案件本身出发,在“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总结了类似案件的判断方法,并回归实践,通过案例核验效果。最后,针对最近热议的“通过人工智能创新类案判断方法”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官智慧在目前仍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第三,类案判断的差异化处理。本章从差异化处理的成因以及治理途径两方面展开讨论。差异化处理按成因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平等原则下“差异化处理的例外”,实质并非类案;另者则是差异化处理的滥用,属于司法错误。我们需要治理的应当是后者,通过准确识别两者的差异,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监督问责机制,可以减少差异化处理的现象。综上,价值判断属于价值层面的讨论,类案的判断方法和类案判断的差异化处理都属于实践方法层面的讨论。其中,差异化处理作为类案判断中的特殊情形,对其进行识别和治理,有助于推进类案判断的正确性。同案同判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特征,探寻类似案件的判断方法需要在价值基础的指引下,运用实践方法来推进。但是,在研究类似案件判断方法的过程中,无论我们选择哪一种进路,决定它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都是“人”,就连强调理性客观的制度构建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