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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独特理解开始,认为公司具有与以往理论不同的特征。即认为公司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并且作为一种工具,从其成立始便具有公信力的客观要求。这种财产性特征使公司具有了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具有了某种一脉相承的相同特点。正是基于此,不动产登记虽远远早于公司的登记,但公司登记却与不动产登记有传承的关系,并且公司登记事项后来在实践中又衍生出众多的登记内容,形成完整并且不断完善的登记体系。所以,本文从公司的相关特征及公信力的理论入手,论述了公司公信力的产生、演变、功能及其必然性。公司公信力所要强调的是公司信用与公众信任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不是只单方面强调任何一方,这是以往信用研究中所不具有的内容。这种互动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信用与公众信任之间达到和谐的平衡状态,从而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更好满足公众需求提供服务。本文详细论述了公司公信力的法律基础,认为公司公信力的法律基础在于三个方面:登记、信用、责任。以登记而言,这反映了公司登记与财产登记(尤指不动产)的传承性,同时也反映了公司登记内容的衍生性与发展性;但登记只是公司公信力法律基础的一个方面。信用、责任与登记共同支撑起公司公信力的宏伟大厦。基于此,公司公信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了新生的必要,公司公信力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司与公众互动关系的一种新型而又科学的考评体系。正是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公信力立法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公信力立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