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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中国稀土在世界上不仅资源第一,产量第一,应用量第一,而且出口量也是第一。因此,中国稀土在世界稀土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具有稀土市场上的定价权。然而,在中国稀土迅速占领世界市场的同时,中国稀土企业之间却展开着恶性的“中国式竞争”,导致我国稀土产业失去了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本文通过勒纳指数的测量,发现绝大多数年份的勒纳指数值都低于0.5,甚至低至0.1,说明我国稀土产业确实没有定价权。于是,有学者把这种现象叫做“没有定价权的垄断者”或“中国大市场悖论”。那么,关于我国稀土产业失去国际定价权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本文通过集体行动理论研究我国稀土产业定价权问题后发现,其实这一悖论是不存在的。根据集体行动理论的核心观点:“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结合稀土产业的发展情况,本文认为我国稀土产业内是不可能形成集体行动的。因此,缺失定价权也就不难理解了。同时,本文在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我国稀土产业定价权的原因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结论是:稀土企业的个数与企业间的组织成本对稀土产业定价权有负向影响;具有影响力企业所占的份额与政府的稀土政策对稀土产业定价权有正向影响;且稀土企业的个数和具有影响力企业所占的份额是影响稀土产业定价权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了争夺我国稀土产业定价权的政策建议,即:提高稀土行业的准入门槛,减少行业内企业的数量;培植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稀土大企业,在稀土国际市场上形成卡特尔;改革现有的稀土出口配额制度,建立稀土储备制度;对行业内企业实施“选择性激励”,加快稀土产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加快稀土产业技术创新,提升稀土产品的附加值。希望通过本文总结提出的政策措施可以为研究我国稀土产业定价权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促进国内对集体行动理论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