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法律最早将其规定在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当中,但是,最初都是比较原则性和笼统性的规定。之后,为了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如: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15年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颁布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然而,在陪审员实际参审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存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运行效果。为了切实了解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走进了S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对样本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笔者完成了本篇论文的写作。具体而言,全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共计二万多字。第一部分,样本情况及研究方法。基于S市B区的典型性与代表性,笔者选择这一地区作为自己的调研样本地区。首先,笔者对样本地区及其基层人民法院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其次,笔者具体介绍了自己实际调研过程中使用的四种研究方法,即问卷调查、人物访谈、查阅案卷、实地调研。通过这些研究方法,笔者对S市B区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全面的认识,从而为本篇论文的写作积累了丰富的素材。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现状。在实际调研期间,笔者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了解样本地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第一,庭前阅卷情况;第二,庭中发问情况;第三,庭后合议情况;第四,法官指示情况。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实地考察,笔者希望能够具体了解这一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发现样本法院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之上,笔者发现样本法院的陪审员在参审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庭前较少阅卷;第二,陪审虚化现象严重;第三,合议庭评议不规范;第四,法官指示不当。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第一,制度方面: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二,思想层面:参审积极性差,功能认识不到位;第三,监督层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第四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完善建议。针对实际参审过程中存有的问题,笔者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增强阅卷意识,合理安排案件数量,为其庭前阅卷提供条件和便利;第二,充分调动积极性,提升思想觉悟,让人民陪审员愿意真正参与到庭审和合议当中;第三,细化合议规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让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参与到合议庭评议中;第四,完善法官指示,加强监督管理,以便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