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4条刑事没收之解读——以台湾地区没收制度改革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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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没收,又称特别没收,是对于与犯罪密切相关之物的一种终局性的处置措施。2015年,台湾地区刑法对于固守近百年的没收旧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法律性质到没收对象、范围一一进行了修正,同时新增了第三人没收及单独宣告没收等规定,充分贯彻了“无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的原则。相较于台湾地区没收制度的跨越式进步,内地刑法的刑事没收规定自1997年修订之后一直止步不前,亟待改革。  本文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海峡两岸没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对自古以来与没收相关的各种立法及规定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在了解其他国家对刑事没收的态度及定位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了刑事没收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为了厘清刑事没收之意义,特与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辨析;第三章着眼于刑事没收中重大争议问题:刑事没收的具体适用对象,借台湾地区刑法的新旧规定之比较及海峡两岸刑法相关规定之比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第四章逐一地评析了台湾地区2015年没收制度的改革内容,最终在结语中总结出对内地刑事没收规定的修订意见。  本文主要修订意见为:第一,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定义为混合“保安处分”与“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的处置措施;第二,刑事没收不适宜放置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中,基于其混合法律性质,单独规定在一节中更为妥当;第三,增设第三人没收,穷尽一切手段使得任何人都无法从犯罪中获利;第四,扩大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可仅限于犯罪所得;第五,增设独立的刑事没收制度,为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提供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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