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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情况下认定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明确的,按照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近因原则来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若承保危险是导致损害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则不赔。但实践中海上保险的情况更加复杂,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原因种类各不相同,混合原因致损时海上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等问题目前尚不明确,各国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在混合原因致损情形下认定海上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时,英美法下的近因原则与挪威法下的支配原因规则及分配规则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思路。近因原则下,一般来说,当承保危险与未承保危险共同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若能够识别出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近因,则根据该近因是否系承保风险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若无法辨别近因,英国的司法判例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部保险金的主张。而在承保危险与除外责任共同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且无法辨别近因时,英国著名的Wayne Tank案法官认为除外责任具有排他优先性,保险人无须承担赔付责任。挪威法下在处理混合原因致损如何认定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时,主要依据《挪威海上保险计划》条款,根据《挪威海上保险计划》(2013年修订版)条款,在海上危险与战争危险混合致损时采用支配原因规则,若保险合同承保的海上风险被认定为保险标的损失的支配原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赔,支配原因规则与近因原则在此问题的处理上有近似之处,但“支配原因”与“近因”的识别方式则有所不同。而在海上风险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形下则采用分配规则,即保险人根据承保危险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按照比例承担赔付责任。适用近因原则首先应识别出损失发生的近因,而近因的认定在实践中尚无统一的标准,目前存在多种理论标准,其中支持效力规则的理论较多。适用分配规则无需辨析损失的近因,分配规则下应先对引起损失的全部因素进行评估,只要某一个因素对事故的原因力达到了 10%至15%或以上,则其可以被认定为对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承保风险所占原因力比例即为保险人的赔付比例。与比例原则相比,分规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分配规则首先以明确的比例数值认定原因对事故是否产生原因力,再据此向保险人分配责任。而比例原则系先识别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再确定比例,系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我国虽没有明确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使用近因原则的表述,但在过去的海上保险实践中基本运用了近因原则的原理来认定海上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及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从案件结果来看,多为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然而,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在混合原因致损下逐渐出现了保险人按照比例承担赔付责任的判例,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分配规则、比例原则与原因力说的原理,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方面看有一定合理性,但多数案件中均未明确承担责任比例产生的依据,由此导致了裁判尺度不统一等争议。本文意在明确混合原因致损下如何确定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混合原因致损概述,主要梳理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类型及混合原因致损的不同情形。第二章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英国法下的近因原则如何确定混合原因致损下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从利益平衡、政策考量等角度评述其合理性与争议;第三章论述挪威法下的支配原因规则和分配规则如何认定混合原因致损下船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对其进行评述。第四章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过去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混合原因致损认定海上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