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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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最早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在欧美国家,许多学者对弱势群体概念主要侧重于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来界定。在国内,学者们分别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的,这些观点对从法律角度科学界定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从法学研究的意义上说,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要从三个角度出发:第一,以中文“弱”及“弱势”的含义为基础;第二,要具有法学色彩,要紧密结合法律条文,力求法律解决途径;第三,要具有社会学视野,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之的任何研究都不可能脱离其存在的社会背景。在此意义上并借鉴前人的观点,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社会关注、需要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具体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如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地域性弱势群体,如生态危弱及灾害多发地区的人们;职业性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失业者、下岗者等;此外少数民族在受教育条件、经济发展条件等多方面与绝大多数的汉族人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说明的是,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复杂性以及变化性等特点。弱势群体的形成,既有社会转型等社会制度因素,又有地域因素、文化因素以及生理等因素。宪法之所以关注弱势群体在于三个原因,即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宪法上的社会公正原则;弱势群体的存在及其贫困化,也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同时由于宪法根本法属性的重要功能,宪法平等权观念的重要价值以及宪法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使得宪法可以为弱势群体权利提供终极保护。从公民权利是依宪治国的实质内容以及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途径和终极追求的意义上说,弱势群体宪法保障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是公民权利。在笔者看来,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需要观念支撑,而观念的确定需要考虑权利体系的不同层级和具体的社会现实因素。具体说,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属于原则性权利,处于基础性地位;同时,现代社会强调社会的整体安全,因此,宪法上的平等权观念与社会整体安全观构成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的两大支撑观念。应该说,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涉及多个方面。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我国宪法上没有明确使用弱势群体的概念,比较接近的概念是特定主体,其范围包括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少数民族、军烈属、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在这些特定主体中,相对来说,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属于因生理原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除此以外,失业者群体、农民工群体、特殊疾病群体以及生态危弱地区的人口、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也属于弱势群体。从具体权利的角度看,在一般意义上,所有的公民权利都与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关系,但是权利的不同特点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决定了一些公民权利与弱势群体保护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与弱势群体保护有更加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是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些基本上都是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也就是它们的实现与自由权相比,对国家的依赖程度更大,往往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开化和文明程度、政府的能力以及财力等等。生存权应该是弱势群体首要保障的权利,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生存权在世界上首次受到明文保障的是1919年《魏玛宪法》,自此以后,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生存权。因此,生存权对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了集中论述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中的一些难点并提升其权利保障的层次,笔者在此特别着重阐述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现代社会,公民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会直接影响到其生存能力,而在现代社会教育成本是比较昂贵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也不完全是平等的,在这种实际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机会是非常不确定的,所以强调受教育权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第一位的。劳动权与公民的劳动机会密切相关,而劳动权的基本目的是维持生存,所以劳动权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有直接关系。物质帮助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其含义就是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等的前提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说该项权利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有天然的联系。在社会科学中所讲的“机制”是指社会整体的构造、功能及其内、外部的相互关系即其规律性。在此意义上,我们探讨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机制的建立。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机制的功能是有组织、有步骤、讲效益的组织有限的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安全网,表现在当前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保持全社会的平衡发展和政治稳定。如前所述,公民权利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根本途径和终极追求,所以权利保护是解决当前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基本内容。但是社会本身是一个大的系统,由各种环节和因素构成,所以也有必要从社会整体系统的角度,建立一个合理的内容丰富的机制。应该说,保障机制的内容比较具体,但是,一则,保障机制的内容与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有密切关系,这些机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宪法上的权利;二则,保障机制的内容,与宪法有间接的关系,属于宪法配套的内容,所以,这些保障机制也构成了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全民教育机制、就业促进机制以及持续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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