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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关涉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作用的发挥。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和组成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在我国的地位还没有提升到应有的位置,司法权威不彰、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依旧是有待继续解决的难题。司法机关权威的确立有赖于司法机关的能够对案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由此就引申出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一个基本要义是司法机关对于自己审判的案件具有最终的和最后的决定权力,其作出的决定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不能更改。只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落实法律的规定,也才能体现司法机关是权利救济机关的特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导言介绍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明确该原则的意义,对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这一制度具有前提性的作用。在导言中还分析了我国学术界对这一原则的研究和认识情况,同时明确本文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一章从西方法治先发的国家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机关的组织和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二者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作用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实践也较为充分。两大法系的发展历史对于我们完善自己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外的情况,本文也考察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原则的发展历程。第二章通过决定性上的最高性、程序上的最终性和判定上的彻底性,全面解构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具体内容。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决定而言,司法决定是最高的、最后的也是最为彻底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正是因为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这一特征,使其成为代表司法地位、表征司法权威的最为根本的司法原则。一定程度上说,法治乃司法之治,只有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地位,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第三章分析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意义,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必然有其特殊的作用,总体而言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意义包括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对于提升法院地位和作用以及对于司法机关实现权利保障均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在本部分的基础上可以分析出我国司法机关在践行这一原则时的不足之处。第四章考察我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路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践行的障碍包括:在制度方面存在不利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因素,在立案制度方面存在着实现权利救济的因素,在既判案件上也有许多的不利因素。在分析这些不利因素的前提下再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通过上述分析,以期能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提供有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