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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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诞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点使其在随后的六十年间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了现代租赁的核心及重要标志。它不仅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更是一种融通资金的手段,具有金融创新工具的属性。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概念。实践中,由于承租人长期占有租赁物,容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假象,对出租人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产生了极大的风险。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不细致、欠全面,随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出租人保护薄弱的问题逐步显露。本文就是从出租人权利易受损的现实出发,寻找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本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的起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并提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阻碍其发展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与性质、法律关系及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分析了出租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形态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当出租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第五部分对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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