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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的金融科技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金融科技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使各种风险状况不断加剧甚至演变。国际组织和各主权国家都着手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若得当,有利于增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对于争取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导地位、掌握在国际金融话语权也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e租宝事件、泛亚金属交易所事件、侨兴债事件等接连发生,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暴露了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滞后与失灵状态,给监管机构带来挑战。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倒逼监管改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通过法律制度建设规范金融科技,引导金融科技行业朝着有效管控风险和有益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围绕这一目标,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与演绎的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首先,从金融科技的概念分析入手,剖析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内涵差异,确立了以范围更大,影响更广的“金融科技”为研究对象;并在梳理了目前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的演进。其次,以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关系主体、金融科技监管应该把握的“度”和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的弊端为视角,详细阐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需要变革的原因。再次,分析了目前境外较为成功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创新成果,并作出评价:“监管沙箱”是监管主体为应对金融科技发展,在现行监管模式上做出的调整。能够促进金融市场中真正的创新发展,提升监管的弹性和灵活度,有效的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控制;“淡中心化监管”这种多主体协同合作的监管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分布式总账参与方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益,使得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还可以避免过分严格的金融监管将金融创新扼杀在摇篮中;风险评估的分析框架从各个条件和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对金融创新项目进行评估,为各国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金融科技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指明了方向。随后,从英美等国和FSB有关金融科技监管的制度创新成果中得到启示,在“嵌入”型思维的指导下,尝试性的探索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变革应该遵循的路径是:以“试验主义”监管为变革方向,以“监管科技”为变革手段。借助于“监管科技”构建一个可以与金融科技的业态特征,发展状况、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试验主义”监管,能够有效的把握金融科技监管的“度”,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防控金融风险。最后,在立足于我国当前金融科技监管体制现状的前提下,尝试性的提出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制度:从具体规范金融科技的测试申请主体、实施主体、运作流程及消费者保护措施等方面构建中国版监管沙箱法律制度;从金融科技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两个层面入手,利用“监管科技”构建有利的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立法和各种决策中要贴近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从建立金融消费者反馈机制和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两个方面入手。使我国金融科技领域呈现出一种风险可控、金融消费者参与、公平有序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