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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技术,其灵活的设计与不同国家的法律、社会、经济环境相融合,爆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衍生出丰富的品种。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包括确定证券化的资产、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转移资产、信用加强和信用评级、发行证券和偿付,一方面证券化灵活的设计能极大地适应一国的法律环境,但另一方面其独特精巧的资产转移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也对一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尝试开发的证券化品种,以解决我国巨额不良资产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危机。尽管我国存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件,也在实际的试点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我国的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特殊性和资产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市场主体、规则、监管的不完善,给不良资产证券化造成了巨大的现实障碍。我国传统的资产转移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冲突之处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不完善给不良资产证券化造成了法律障碍。因此,为适应发展我国金融业的需要,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我国应从本国国情和现有制度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和相似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准确定位,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政策倾斜,在维护现有法律制度、市场环境稳定的情况下,既利用已有的立法成果,又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我国市场体制欠成熟,资产证券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不良资产问题,而只能作为解决已有部分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不良资产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形式上可以在以往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上,采取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在依托已有立法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建立符合资产证券化特殊要求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资产转移法律制度、风险隔离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