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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RS)自20世纪初出现于美国,受到多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是目前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交叉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它百年的发展与转换中,其理论经历了一个从一元到多元、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的扩大与融合的发展过程,主要有股东利益至上说、社会契约说、利益相关者说、企业公民说、层次责任说等各种理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凸显。实现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离不开企业。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细胞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外,在激烈竞争的现今社会,实践表明那些高度重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呈现出了强大的竞争力。有的学者研究表明不负责任的企业是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负责任的企业能够很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现如今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的竞争,还包括企业形象。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对企业形象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21世纪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将成为最具竞争优势的资源之一,决定着企业的存亡与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今天,企业应由“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逐渐转变。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含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也是我们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我将其界定为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之时,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和使自然资源得以有效利用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的建立以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为宗旨。第二部分阐述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环境伦理学基础、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社会利益观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和企业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基础。第三部分通过考察美国、德国及日本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的发展轨迹,我们应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提倡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确立企业承担产品从原料的选用到使用后的回收整个过程的责任延伸机制。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目前相关立法理念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传统经济学将企业假定为“经济人”,企业只需关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现在这一理论已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另外,我国的有关制度缺乏循环经济理念。具体立法现状主要从政府、企业及社会三个角度分析相关制度的现状。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我建议由企业“经济人”向“生态人”立法理念更新,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三方面具体制度的构建,在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首先,政府由于具有公权力的优势可以通过设立环境税、绿色采购所需物品和服务和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三角度促使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其次,企业自身也应从内部作出努力,比如设立环境监督员岗位、承担产品使用后的责任及规定环境会计制度等。最后,公众在现代社会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和环境公益诉讼权有利于公众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我们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而环境的良性循环更会促进企业的目标完成。二者完全可以形成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