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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对其开发利用程度,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甚至决定该国的战略地位。然而,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环境资源的急剧衰减,矿产资源能为发展提供的支撑却越来越有限。我国虽然是矿产资源大国,但人均占有量少,目前,矿产资源的匮乏,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当前和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必须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对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将发挥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的消耗,也涉及到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的矿产资源的日益减少和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日趋重要,已经引起自然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的学者的关注,其中,科学和管理学专家们比较注重从政策、经济、技术层面探讨问题,而法学家们则偏重于矿产资源的权属问题研究,鲜见从环境法的角度深入探讨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笔者基于对我国矿产资源状况的忧虑,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反思,对环境法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功效的希冀,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赴实地社会调研、向矿山管理工作者讨教等途径,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以环境法为视角,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学理探究。笔者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的概念、功能入手,对现行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了剖析,认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既不是一条原则,也不是一种政策,而是一项法律制度,但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的定位模糊、立法不明,现有立法大多是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立法的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可操作性不强。在此基础之上,笔者以“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的运用实践与问题剖析”为题,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导致该制度不能发挥效用的主要原因是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管理体制不顺、权利义务不对等、税费负担不合理等。通过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解读与实践运行问题分析,笔者提出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重构”的基本设想,通过本文第三部分的阐释认为:制度重构应当以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理论、外部不经济理论、法的价值理论为理论基础,遵循公平、最优利用、国家适度干预、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最后,针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重构的基本思路与立法,笔者贡献了自己的想法,提出:重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则,健全资源管理体制,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并针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设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发表了意见。总之,可操作性强、规范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可以重塑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通过制度实施减缓矿产资源短缺的压力,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