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案件独任制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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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民事案件的激增,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也在相对增加,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也正在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以往,中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缓解这一压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形合实独”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但这终究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从2016年,最高院就民事诉讼提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以此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2019年我国首次提出扩张独任制适用范围;2020年进行试点改革工作;2022年正式施行民事上诉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规定,二审独任制应运而生。虽然二审上诉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规定已经纳入法律之中,但仍有部分学者对这一规定持反对意见。实际上二审有条件的适用独任制更符合二审程序多元化审级功能、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符合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符合不同案件区别适用不同审理模式的要求,此外,案多人少的压力、“形合实独”现象导致的合议制功能消解、繁简分流的改革趋势都在不断促使着独任制向二审程序扩张,而且通过实行员额制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实行司法责任制督促法官公正审判都在为独任制扩张提供实践基础,因此,无论从法理基础方面还是从实践需求方面,二审独任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规定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改革,从法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处收集的有关二审独任制改革的数据可以得知,我国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优化了案件的质量,再次证明了二审独任制规定的可行性,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二审独任法官权力制约机制不足、当事人程序利益减损、审判组织转换存在制度短板、二审独任制适用泛化、二审独任制与一审简易程序趋于同质化、上诉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不完善等。针对目前民事上诉案件独任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考察已经实施该制度多年之久的德国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提出相对应的完善路径,这其中包括从内外部监督、完善二审独任法官遴选、考核以及追责机制、细化并强化院庭长监督、合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等方面强化二审独任制的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和异议权,细化民事上诉案件审判组织转化的理论体系,合理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方式,严格限制简化二审独任制普通程序,完善上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采取“智能+人工”双重识别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从而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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