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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分享经济的繁荣,而分享经济的代表性行业网约车也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依托互联网优势,网约车逐渐实现了精准的供需配对服务,不仅盘活了闲置的社会资源,更提高了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尽管网约车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但还是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之间冲突不断、安全问题频发、信息安全风险等,这都对政府有效规制网约车提出挑战。网约车问题表面上是市场需求无法得到有效平衡而产生的矛盾,但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分享经济背景下政府治理理念与传统政府监管方式之间的冲突。随着网约车问题不断突出,政府等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从中央层面承认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政府规制进入有法可依的执行阶段。2016年10月以来,全国各大城市出台地方网约车管理条例,而这些条例的出台实际上代表了我国网约车政府规制的风向标。尽管新政落地,但网约车规制办法并未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第一,规制理念滞后。中央已经把网约车具体的规制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但从地方网约车管理条例来看,条例内容反应的只是被动的管制,希望再短时间内解决现有问题,缺乏主动引导和创新意识,难以有效促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第二,规制路径的依赖。中央层面要求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被地方政府生硬的理解为高配置、高定价,由于地方政府缺少网约车规制经验,又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于是便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验强加于网约车规制问题之上,陷入了规制手段的路径依赖,主要体现在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准入设置上。基于此,在借鉴国外网约车政府规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政府规制网约车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第一,调整网约车规制内容。从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条例来看,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准入规制过严,缺乏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监管,所以应调整网约车政府规制内容,更好的适应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第二,完善网约车相关立法。立法的缺失是造成网约车政府规制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约车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法律的制定周期又很长,这使网约车规制依据的形成与网约车发展速度不相匹配。第三,转变网约车规制理念。网约车的规制离不开分享经济这个大背景,网约车不是传统出租车的互联网化,更不是互联网与出租车的简单相加,政府规制网约车应该基于分享经济理念才能避免陷入传统规制路径的依赖。第四,创新网约车规制路径。网约车本身就是新型事物,对其规制不能走传统老路,应该打破固定的思维模式,根据网约车自身特点,寻找合适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