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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中,法官员额制改革便是其中之一,从1999年提出要对法官进行定编定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官员额制改革再次成为热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五个章节的内容分别介绍了何为法官员额制以及我国法官员额制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我国法官员额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功能主义研究法,笔者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论述了出现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改革初衷的转变,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法官员额制改革最初的功能是提高审判效率,而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逐渐的将这种功能弱化而将身份功能强化。二是我国的法官任职条件不够严格,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对比分析法,研究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国家的法官任职条件都较为严格,而我国试图通过法院内部一种非规范的形式就区分出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这种做法是很不正确的。三是我国诉讼模式存在问题,就功能主义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承担的任务过于多,不利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目标的实现。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如让改革回归本源、严格选任标准以及转变诉讼模式等,以期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