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偏远地区农牧民法律观念现状研究——以扎赉特旗胡尔勒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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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着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法律观念是法治的深厚文化基础,是法治赖以实现的精神支柱与灵魂”①。所以,占全国三分之二的九亿农牧民的法律观念水平,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因此,了解农牧民生产生活中的法律观念状况,纠正传统的、不符合现实的、阻碍社会发展的法律观念等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本文以探讨内蒙古偏远地区农牧民的法律观念与他们的生活生产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社会效应为基本假设,以实证主义社会研究方法论为指导,通过问卷调查、参与观察法、文献法、无结构式访问法以及深度访谈法等方法收集资料,应用统计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所收集到的问卷数据,应用定性分析方法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用数据资料展示了农牧民法律观念现状和他们生产生活中处理问题的方式,较真实地反映了法律观念在他们物质生产和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影响。本文对农牧民法律观念及其对生产生活方面的影响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概括、总结学者们关于法律观念的概念,阐明了本文中的法律观念及农牧民法律观念的概念,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农牧民法律观念获得的方式、法律社会化主体、法律社会化的影响因素等内容。本文认为法律观念的获得也是跟角色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政治社会化等一样,是法律社会化过程。农牧民的法律社会化受当地的法制环境和公民意识的影响。第二、以内蒙古扎赉特旗胡尔勒镇为例,从法律观念的概念构成、包含内容(法律价值观、民主观、法律权威观、权利义务观)等几个方面,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农牧民法律观念现状及他们法律观念中存在的不合理,不符合现实的法律观念。总的来讲,大多数农牧民法律观念有所提高,已有律己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但缺乏法律监督意识。他们的法律知识很大程度上是跟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经验法知识。第三、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农牧民日常纠纷的处理方式,处理纠纷的心理机制,他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做法,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及对村民自治的看法和态度。通过实地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的分析,在文章中指出在胡尔勒镇农牧民物质生产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民主政治发展中缺乏自治意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处于被动及少数村民对村民自治方面抱有错误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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