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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主要模式,而在转型过程当中,资本市场尤其是专门为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创业板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创业板市场天然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以及相较于传统资本市场所具有的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政府对创业板市场尤其是市场的准入进行适度的监管,从而实现创业板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作为铺垫从理论上详细的论述了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因及其适度性以及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首先,通过分析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在整个市场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创业板市场所具有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论证了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政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失灵论证了政府监管的适度性。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体制以及准入条件的立法规制从宏观上论述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第二、三、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重点就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的发行审核制度、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展开了深入的分析。第二章论述了作为监管基础的发行审核和保荐人制度,首先,通过对各自的功能、分类以及在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过程当中的作用论证了两种制度的地位。其次,通过境外创业板市场有关发行审核与保荐人制度的比较辩证的分析了各自的利弊。最后,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发行审核及保荐人制度现状进行了评析;第三章重点论述了作为监管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从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以及经济学和法学角度的理论阐释入手,进而分析了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市场以及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也放入第三章当中;第四章就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责任的特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法律责任以及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五章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论证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弊端,文章的最后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