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之诉中司法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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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之诉指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应作成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应作成特定内容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与传统撤销之诉,仅消极除去违法行政行为不同,义务之诉旨在使司法权以更积极的方式,干预行政机关作成决定,为当事人权利提供更为完整和有效的保护。但司法权与行政权皆有其固有之界限,司法权之干预若不加限定,则侵害行政权之形成自由,违背司法权的性质。因此,在义务之诉中,应将司法权限定在何种范围内,始能既发挥其完整有效保护人民权利之功能,又尊重行政权之形成自由,便成为问题。本文对义务之诉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进行考察,着重分析义务之诉审理中有关诉权、请求权、裁判时机成熟等三个问题,以期对义务之诉中司法权界限的问题有一更为清晰的认识。全文由引言、四个章节组成。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义务之诉的难题与研究方法的选择。第一章,对大陆法系国家义务之诉的审理框架作了简要介绍,又对义务之诉的功能和遭遇的难题作了讨论,从义务之诉的审理框架中选取了诉权的审查、请求权基础的审查、裁判时机成熟的判断三者,作为义务之诉中司法权界限的考察对象。第二章,在有关诉权问题的论述中,着重介绍了保护规范理论,再据其讨论了义务之诉中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问题。第三章,对请求权基础审查作了介绍,并就我国学者归纳出的几类请求权基础作了论述。第四章,先简述了裁判时机成熟理论的意义,再结合裁量理论,对涉及裁量决定与带判断余地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讨论,分辨出司法权在判决裁量处分时的界限。最后就我国履行判决的审理情况作了对比,建议我国尝试以法教义体系组织既有司法实践经验,增强判决说理部分的解释力,也便于实务操作与学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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