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tt3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动产抵押制度是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创新,动产抵押无须转移占有,克服了动产质押不利于动产有效利用与收益等缺陷。动产抵押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企业日益旺盛的融资担保需求。我国《担保法》适应了国际担保法律的发展趋势,首次从立法上承认了动产抵押制度。但是,《担保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降低了动产抵押交易的安全度。 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通过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的比较研究,指出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制度已经做出完善的部分,及该法仍存在的不足──没有针对动产抵押的特点制定一套完备的公示登记制度、优先顺位规则与实现规则;并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日本动产抵押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等国外动产担保法制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提出了适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发展的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动产抵押制度概述,明确了动产抵押的概念、性质以及功能,并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 第二章是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分析了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及登记制度。指出了我国《物权法》在采纳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的同时还存在的不足。明确了动产抵押制度可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及我国目前还不适宜采纳动产抵押登记公信力制度。并深入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在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的不足。 第三章是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及实现规则,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动产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及实现规则。担保物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优先受偿权,整个担保法制的设计均围绕着优先顺位的确立与实现而展开。同时,简便、迅捷的实现程序能增加担保物处分后所获得的利益。鉴于以上两种制度的重要性,本文对其尽心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我国目前仍存的不足。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建议。我国应建立一套具有统一、高效的公示登记制度、全面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及简便、迅捷的实现规则的动产抵押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达到保障交易的安全、提高融资的利用率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其他文献
期刊
会议
期刊
期刊
会议
会议
期刊
会议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