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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各类工业技术的进步,诸如破坏环境、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以及诋毁英烈等损害公共利益事件常常见诸报端,社会对民事公益诉讼这种公共利益救济手段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二零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成为了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后续出台的各类解释也进一步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处分权学理研究以及立法规定一直较为模糊。然而,民事公益诉讼中处分权的运行涉及到原告如何合理的维护公共利益,而这正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研究,力求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制度设计提出较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下面将简要介绍一下每一章的内容。第一章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处分权运行的现状的分析,笔者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撤诉、调解、和解、诉讼请求的重构中处分权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综合的梳理和分析。基于此,笔者得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处分权运行的大致情形,并提炼出存在的问题:1.规定的零散;2.对于原告处分权的限制过于原则缺乏弹性,这对于更好地开展民事公益诉讼非常不利,亟待改变。第二章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的原因。在本章中,笔者以处分权的定义为起点,分析了处分权的内涵及其外延,包括实体权利上的处分权以及诉讼权利上的处分权,同时对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限制进行了阐述。在对处分权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1.提起诉讼的主体并不享有实体权利;2.诉讼的目的具有公益性;3.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化的;4.诉讼中诉讼请求类型化明显。在结合了上述两部分内容后笔者得出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的理由:第一点是因为诉讼请求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会对原告处分权的形式产生限制;第二点是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缺少实体上的利益。第三章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运行的考察。在本章中,笔者选取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进行比较考察。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中,笔者选取了美国和英国进行考察,着重比较了两国在原告进行调解、和解以及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中,笔者选取了俄罗斯、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考察。笔者着重比较了上述国家与地区中原告在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方面的限制。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在具体制度中的铺陈有积极的效果。第四章是对合理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建议。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以限制原告处分权的三个目的出发,从平等维度、公平维度、效率维度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以诉讼担当理论、以及诉讼管理理论为基础探讨合理限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限度。最后,笔者以诉讼开展的过程为线索,探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撤诉、调解、和解、再审、执行程序对于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措施及限度,以期能够达到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体系化以及可操作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