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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法律语言具有严谨和准确性,否则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长期以来,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中,人们一直注重对其精确性和严谨性的研究,而忽略了其模糊界面。195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资深教授L.A.Zadeh介绍了著名的模糊理论,指出现实世界的事物通常没有明确的界限,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固有属性,法律语言作为所有语言中的一种也势必存在着模糊性。
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被许多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和探讨,并取得了很大成就,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材料。然而,作为融合语言学和法学的一种综合知识,对法律语言模糊性这一相对崭新的领域的研究依然任重道远。对多数人而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似乎还停留在神秘阶段。另外,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坚持认为模糊表达在法律语言中是反科学的,应该尽力消除。鉴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作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相对全面和客观的讨论。
本文拟在大量实例的基础上,从语义学和语用学角度讨论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分析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本文从语义学角度对法律模糊语进行定性的分类和分析;随后进一步运用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和利奇的礼貌原则对其进行语用分析,探讨其作用;最后探究法律语言中存在模糊现象的原因。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法律领域中的模糊现象做了比较清晰的阐述,论证了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普遍现象,其存在有着合理的原因和理据。法律作为一种规约性的语言分支,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但在有些情况下,模糊表达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使用模糊语言能帮助立法者适应立法中变化莫测的情况,使法官,律师及法律活动其他相关人员更灵活地达成特定的交流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