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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源自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现在特许经营已在国外取得巨大成功,成为许多国家一种强有力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特许经营也发展迅速。特许经营行业在兴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进行思考。特许经营是英文Franchising的汉译,其字面含义是授予某人一项特许权。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经营和服务模式。特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限制竞争条款,如涉及搭售、地域限制、竞业禁止的条款。然而,因特许经营必须树立起一致的品牌、特许经营中受许人与特许人具有特殊联系等原因,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相区别对待。欧盟和美国在特许经营的立法上较有特色。欧盟通过条例与指令相结合,结合判例的方式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欧盟条约第81条从特定限制竞争条款对于经济和消费的作用,以及与其负面影响的比较,确定了欧盟中特许经营立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欧盟特许经营立法本身也是在丰富和发展的。通过欧盟新旧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欧盟在特许经营立法方面越来越强调经济分析法的重要性,并讲究宽严并重,灵活性很强。美国法院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一直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美国法院认为,受许人的投资成功与否几乎完全依赖于特许人对与商标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完整性的保护,这种利益关系对于处理该类型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特许经营所涉及的垂直限制协议的类型来分析,美国对搭售行为区分较细,分为购买需求搭售和专利产品处理搭售,对搭售的分析主要从是否为单独产品、对跨州贸易的影响、经济利益、市场力量和相关市场等因素出发来分析。另外,美国法院对转售价格控制、地域限制等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各国一般对特许经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采取合理性分析的方法,从立法趋势上看有较为宽容的倾向。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立法尚显粗陋,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也很有限。笔者认为,我国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采用补充立法的方式,注重与现有立法和拟颁布的《反垄断法》衔接。在设计思路上,应体现合理分析的思路,并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特许经营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