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完善——从调查令司法审查视角的思考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engjun1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调查令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的法院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创设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创立及施行,虽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助于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证明主张,有利于实现法官中立,但是,就目前该制度的施行情况而言,不仅在有关规范文件上,仅限于一些地方法院的粗略规定,缺乏相应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而且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条件、标准、审查的程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不仅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核签发调查令时也存在审查不严、随意签发的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不利于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侵害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最终也损害了法院权威及司法公正。为此,本文从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条件以及法院审核签发调查令的程序入手,通过有关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思考与设想。  本文共计三万四千余字,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引言介绍了我国民事调查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研究民事调查令司法审查的意义。  正文共分为五部分。  引言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对其进行规制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是民事调查令制度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概念、法理基础及价值,然后分析了调查令司法审查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外国相关制度司法审查的借鉴。该部分首先选取美英两国为代表,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中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随后选取德日两国为代表,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中司法审查的立法情况;最后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证据收集中的司法审查进行了比较。  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调查令司法审查的基本现状。从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关于民事调查令司法审查的规定入手,接着对我国民事调查令司法审查的规定、做法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调查令司法审查。该部分从当事人申请民事调查令的实体条件、法院审查申请的程序、审查结果及其记载形式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  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与运行总体是成功的,但需要在整个法院系统总结、推广;同时,调查令制度还需要与强制提供证据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其他文献
民事诉讼是围绕权利存在与否发生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通过要件事实理论它将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缩成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否具备的问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第十五章针对仲裁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该公约通过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首次对班轮运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民法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国际公约以及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均肯定态度。我国引入德国法上的法律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直到现在她的魅力仍经久不衰。诵读经典,能弘扬、传承我国的经典文化,能在校园中营造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