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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没收制度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特别没收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特别没收制度对于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贪腐犯罪、经济犯罪等贪利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特别没收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出现一些不足和问题。本文结合目前学界研究现状,对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特别没收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出科学、操作性强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共五部分,全文四万余字。第一部分是特别没收制度的概述,主要包括特别没收的概念、特征、类型、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分以及特别没收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在特别没收概念的界定上,笔者对比当前五种对特别没收的定义方向,归纳出其中的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吸取其中可取之处补充不足之后笔者将特别没收定义为: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的规定,用以剥夺与犯罪相关财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并将其强制、无偿收归国库的刑事财产实体处置措施。按没收的对象可将特别没收分为犯罪所得的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没收和违禁品的没收三种。特别没收与一般没收同属于刑法中没收财产的形式,二者的不同在于二者的法律属性、目的、适用对象和原则等方面。特别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都是公权力介入下对非法财产的没收,不同之处体现在适用主体、范围、依据、适用程序等方面。特别没收的正当性依据有功利主义理论、社会防卫理论和对犯罪全面评价等理论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特别没收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上主要有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的实体处分措施说等观点:刑罚说认为特别没收,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属于刑罚处罚措施,甚至有学者认为特别没收等同于没收财产刑;保安处分说认为特别没收是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是以消除潜在社会危险为目的的刑事措施;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说认为特别没收既不属于刑罚,也不属于保安处分,是一项独立的刑事处分措施。各学说之间的争论集中在:特别没收制度的性质定位能否与特别没收的所有对象相适应、对于特别没收制度的法条定位应如何理解等。笔者结合特别没收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司法适用等,认为特别没收具有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第三部分主要谈我国特别没收制度现阶段的不足之处,笔者通过考察分析和对比,发现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存在不足,进而导致司法在某些方面陷入困境。立法上的不足表现为:未严格区分特别没收与没收财产刑、追缴与没收使用混乱、没收的对象不明确、未定罪的没收缺乏法律依据、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保护不到位、配套措施不足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有:人民法院在特别没收的司法实践中权力空心化、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适用混乱、特别没收的财产认定困难、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域外特别没收制度的考察与借鉴。笔者收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和相关文献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与特别没收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体系定位、没收范围、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等值没收、比例原则的适用、时效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归纳总结出对我国特别没收制度有借鉴价值的制度,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奠定基础。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特别没收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在立法上应首先废除一般没收制度,厘清特别没收与追缴、返还的界限,增设未定罪的没收、善意第三人财产保护、等值没收等条款,完善特别没收制度。在司法方面,由于特别没收的对象不可能一一立法明确,应首先明确特别没收应当遵守的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没收最大可能原则、比例原则、保护合法财产权益原则等,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具体措施上应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在特别没收方面实权化,细化特别没收的对象范围,完善特别没收的配套制度。在结论部分,笔者重申了特别没收制度的重要性,并指出本文的不足以及特别没收制度今后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