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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时期是新中国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本文以苏州地区为考察对象,从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三方面来研究这一时期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国共产党在吸取过去实施劳动保险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于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月修订实行,条例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养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等方面可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工作在劳保条例的指导下有效开展起来。为了更好地做到“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劳动保护工作在党和国家及工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领导下,也有计划地开展起来。针对建国后妇女大量参加生产工作,苏州地区纺织女工又比较多,加上女工特殊的生理因素,党委、工会还加强了对女工的劳动保护。为了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工会还开展了一系列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工作,按其内容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加强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二是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三是完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减轻职工生活困难,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起到重大的作用,促进了“一五”计划的超额完成。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