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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进入了新一轮的热潮,2010年更被业界称为“全民私募股权投资年”。但与私募股权市场迅猛发展相对的是,我国对该行业的法律监管严重滞后于市场实践,目前的法律监管体系缺乏专业的、全面的、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措施。
由于私募股权较高的风险性以及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系统安全权重较高的影响,即便在监管制度比较成熟的英美国家,其在最近的金融改革中也对该行业采取了从紧监管的态度,2010年、2011年英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监管措施,以力求在保护该行业的活力以及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本文拟在对我国及英美私募股权法律监管体系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英美私募股权法律监管的经验,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法律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一些粗浅的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私募股权进行简单的概述,阐释其含义以及目前在全球及我国的发展现状;
第二部分分为三小节就我国、美国、英国的私募股权法律监管制度分别进行详细的论述;
第三部分深刻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法律监管问题,借鉴英美经验就我国如何进行私募股权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