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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以来,从死刑案件的实际审判程序中可以发现,在定罪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模式下,仍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弊端。立足于我国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无明显差别,本文提出针对死刑案件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通过量刑调查阶段、量刑辩论阶段这两个平台,控辩双方展示所有关于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死刑的量刑信息,最后法官基于量刑标准作出判决。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关于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评析。目前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处于缺失状态,在说明死刑案件涉及对人之生命权之剥夺、死刑一旦执行不可逆转和适用死刑易激化潜在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之后,首先分析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必要性,即严格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保障关于死刑的量刑信息充分纳入庭审程序;避免死刑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产生难题;慎杀、少杀刑事政策易为广大民众接受;削弱国家和个人的紧张关系;其次论证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之可行性: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程序分离的大势所趋;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易于控制死刑;死刑案件量刑程序诉讼成本易于承受;死刑程序公正观念公众易于接受;最后提出构建死刑案件独立的量刑模式。独立的量刑模式分为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第二章死刑案件的量刑调查阶段。在量刑调查阶段,首先在死刑量刑程序开庭前控辩双方展示关于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除包括控辩双方收集的关于被告人是否适合判死刑的各种量刑证据,还包括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制定的社会调查报告。控辩双方此时可查阅社会调查报告,以便在量刑程序的辩论阶段更加具有针对性。开庭后控辩双方出示己方量刑证据,具体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章死刑案件的量刑辩论阶段。检察官针对量刑调查阶段认定的关于涉及被告人罪行严重的事实,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量刑建议,辩护方对此进行量刑辩护。本章对目前死刑案件中的指定辩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死刑案件辩护的措施。量刑辩论阶段还应当充分倾听被告人和被害人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保障最终决定适用的刑罚是建立在充分的量刑信息基础之上。第四章法官的证明标准及评议判决。关于证明标准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及最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证明标准都是定罪标准,提出要重视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承接量刑调查阶段的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具体分为:针对法定量刑情节,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针对酌定量刑情节,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官最后评议要经过合议庭成员的全体一致通过,死刑判决要详细说明量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