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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追偿制度则是国家追偿制度的重点所在。文章仅对行政追偿制度做浅显探讨。文章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引论部分。该部分简单论述了国家赔偿与追偿的关系,认为国家赔偿制度是追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追偿制度则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论述两种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国家追偿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结论。本章末尾,点明文章仅以行政追偿制度作为研究内容。第二章,对行政追偿作了概述。本章主要论述了行政追偿的概念及形式、行政追偿条件、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以及行政追偿制度的功能。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在理论基础部分,重点探讨了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二者之间乃行政雇用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行政追偿的重要法理基础之一是违约责任。另外,本章还从哲学的高度对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作了探讨。第三章,探讨了行政追偿的性质。本章分别从行政追偿权和行政追偿责任两个方面对行政追偿的性质做了探讨,一改以往相关论著在论述追偿的性质时不分追偿、追偿权和追偿责任的方法。文章认为行政追偿权是一种救济性请求权,而行政追偿责任则是一种违约责任。上述结论是与第二章的论述尤其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的论述一脉相承的。第四章,对行政追偿金做了论述。行政追偿金是整个行政追偿制度关怀之所在。本章主要论述了行政追偿金的范围、行政追偿金的确定以及行政追偿金的缴纳方式。另外,本章对行政追偿金可否替代的问题也做了探讨,认为行政追偿责任是一种不同于刑事责任、政纪责任的一种行政责任,行政追偿责任不可由其他责任替代之,因而其他责任的承担不可替代追偿金的缴纳。文章认为行政追偿金的范围当以国家直接损失为限。对于行政追偿金的确定,文章认为当从被追偿人自身、外界人为因素、法律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四个方面综合考虑而不可偏废。第五章,以较大的篇幅探讨了行政追偿的程序。文章将行政追偿的程序共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处理程序、外部诉讼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四个方面。其中,当以内部处理程序为主。本章还探讨了行政追偿的举证责任,认为行政追偿中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本文认为行政追偿时效应以1年为宜。另外,本章还提出了在行政追偿程序中尚须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但仅抛砖引玉,并不详加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