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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是一种生物的存在,还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满足基本的生存之后,追求精神利益的实现;人更是一种社会化的存在,在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亦会产生空间维度与内心安宁的需要;同时人还是一种意识的存在,能够意识与筹划自我需要,尤其现代科技社会,科技消解人之个性,人趋于单向度,导致隐私危机产生,隐私成为人之独立性与自由的重要需要;总之,隐私成为人不可或缺的本能需要。隐私权的生成经历了隐私需要——隐私意识——隐私利益——隐私权利的逻辑路径,其价值在于促进人的个体性存在与人格尊严的完整,实现人自由,维护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亦是一种人与人交往的边界,同时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进行信息流通、利用与保护的制度安排,通过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发挥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调节器的作用。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发生了转向,逐渐由消极防御权能转向积极控制权能;从私人领域与空间趋向公共领域与空间;公法色彩日益浓厚,不再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范畴,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隐私权具备了基本权利的内涵。经济因素成为隐私与隐私权发展与演进的内在深层动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科技因素的推动,隐私与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诸如数字隐私、基因隐私、网络隐私等。隐私的内涵由实体趋向虚拟存在,私人秘密、个人自决与自由并重。尤其现代网络社会背景下,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广域性放大了侵害隐私的后果,人们对隐私的要求与期望较之以前,更为迫切。网络经济的博兴,特别是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信息的财产属性强烈凸显,基于隐私财产属性的法律保护需求,日益强烈;私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传播、转让、利用方兴未艾,但却使得私人失去了对隐私控制的同时,也缺乏信息收集的参与和知情,导致隐私泄露,进而招致诸多烦扰,诸如垃圾短信、推销电话,不胜其烦,严重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身处喧闹都市空间的人们愈加渴望平静生活。纵观国外隐私权立法进程,隐私权源起于私法,大多通过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并被纳入基本权利之序列,从而兼具宪法与私法属性并得到两个层面的承认与保障。有鉴于此,以民法典制定为契机,结合隐私权发展现状,隐私权保护应采纳直接保护模式进行立法规制,将隐私权纳入宪法基本权利范畴,在具体立法结构上采取民法典一般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自上而下的顺位,辅之以行业自律,并积极构建社会伦理规范保护机制。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创设隐私权指导先例的灵活方式弥补制定法滞后之不足,以使隐私权得到周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