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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中,明朝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的代表形态,在经济立法上,也体现出了这一特点,可以说是承前启后,别具特色。明统治者在继受唐宋经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立法,使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立法达到了日臻成熟的阶段。本文主要论述了明朝经济立法的制订、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明朝经济立法的特点和历史作用做出了评述。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在介绍了明朝经济立法概况的同时,界定了“经济立法”这一概念的涵义。继之还从明朝经济立法的思想和明朝经济立法的渊源两个方面勾勒出了明朝经济立法的基本轮廓。 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明朝的经济立法主要可以分为土地立法、手工业方面的立法、赋税立法、货币立法、专卖立法五个部分,本章主要从这五个部分讨论了明朝经济立法的具体内容。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明朝经济立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总体来说,明朝的经济立法没有超出重本抑末的窠臼。初期的一系列法令虽然为明朝政府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由于摆脱不了封建社会固有的矛盾,到中期以后,明朝的很多经济立法更是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没有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导致经济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应该说,明朝统治者更多的只是把经济立法作为统治的手段,而没有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甚至一些倒行逆施的经济立法还加速了明朝的崩溃。 对明朝经济立法的研究有助于以史为鉴,在现代化的今天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