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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的一项制度,在各国均有一定的认可度。从效果上看,陔项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国间的法律冲突。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一直是一个为人家所关注的问题,在区际私法中尤其如此。由于区际私法中各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和国际私法中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在区际私法中是否要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在理沦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看法。理论上主要有排除适用论、完全适用论和有限适用论等三种观点,实践中在区际私法领域也并仆所有的复合法域国家都适用公共秩序保尉,即使适用,具体适用的方式和条件也有所不同。随着1997年和1999年对香港、澳门的相继恢复行使主权及将来台湾的回归,我国已经成为“两岸三地四法域”的多法域围家,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同益凸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成为一个急待完善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弱化各法域间法律冲突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协调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选择了区际私法中的区际司法协助这一角度,通过对区际司法协助和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和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的比较,以及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典型多法域国家在该领域立法实践分析,结合我图“一国两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应该“有限适用”公共秩序保尉的观点。并且通过对我国目前订立法实践的研究,分析了目前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此外,还对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具体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两个问题,即“正确区分国际或者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一般‘公共秩序’”以及“我国各法域在部分民商事领域对‘公共秩序’的具体理解”作了详细的分析,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尺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这也将对维护我国目前实行的“一国两制”制度,促进各法域的共同繁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