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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对行政行为效力问题不够重视以及研究不够深入、系统的缺憾。行政行为效力问题是行政行为的核心,与行政行为的其他问题密切相关,同时又对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置具有理论的铺垫作用。鉴于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涉及内容的广泛性以及与实定法的密切联系,本文以开放的视角对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并不囿于传统行政法效力问题的框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的内容提要如下:第一部分:行政行为效力概述。本章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比较;研究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意义。第二部分: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行政行为效力发生的两个层次,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评价。本章主要讨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权能;行为必须包含公权力的行使;行为必须具有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意图。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政行为必须不具有当然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必须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所有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本章大致采用现行德日理论,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各项内容进行探讨,其中包括: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执行力,并对我国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如不属于无效情形,即推定为有效的法律效力,公定力以法的安定性为理论基础,以无效行政行为为界限,是其他效力发生的前提,与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制度亦有密切联系。存续力包括形式存续力和实质存续力,其要旨在于限制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与信赖保护紧密相关。构成要件效力是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法院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强制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其中涉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探讨。第四部分: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虽然不能与行<WP=3>政行为的有效和无效等同,但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着重讨论的必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实质合法要件和形式合法要件。违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其违法瑕疵程度和样态的不同,可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除具有无效的情形外,均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效力状态以及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均存在很大差异。第五部分: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和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本章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和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公定力原理、相对人抵抗权的关系,该理论的制度化落实;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以及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时分别适用的制度规则;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补正以及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