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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着制造商主导价格的现象,这给下游的销售商和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主要体现在汽车制造商最大化的占有了消费者剩余,汽车制造商根据市场需求研发车型,在选择销售商时提高进入壁垒,增强自身的垄断势力。4S店在加盟的时候要遵从制造商制定的一系列标准,4S店为了能够销售汽车并获得售后的服务利润必须遵守与制造商签订的协议。于是汽车制造商可以通过实施转售价格维持(RPM,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制度以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重申了品牌销售管理制度,加重了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性,侧面也推动了汽车制造商对销售商实施RPM制度。RPM制度的实施迫使4S店将利润的来源转向汽车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在汽车消费过程中其福利也受到影响。由于4S店在整车销售上获得的利润份额较低,只有把利润的来源转向售后服务。消费者在购车时和4S店的议价能力受到制造商的控制,而在售后服务方面又面临4S店高昂的服务费用,4S店能够在维修中行使高价策略,依赖于其自身在售后维修上的优势,包括原厂配件以及维修技术上的垄断,导致消费者对汽车的持有成本过高。消费者对于配件的信息是不知情的,他们认为4S店的配件有质量的保证,同时担心在一般维修店购得的配件是假冒品甚至自己汽车的零件被换掉。而实际上,汽车零部件商也会把一些配件批发给专修店,在某些维修方面,一般维修店并不弱于4S店。4S店虽然提高了服务质量,但是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很多消费者在维修期限过后会转向专修店,长期看来4S店在客户资源上会流失,加之整车利润不高,这些共同导致4S店经营中出现困难。处于产业链低端的消费者福利上面临较大的损失,汽车制造商实施RPM制度使其承受于两阶段收费:在购买汽车的时候弱势的讨价能力;在售后服务中没有替代选择并承担较高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RPM制度,至少4S店在汽车的销售过程中会在售前提供相应的产品信息,在售后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汽车制造商获得的高额利润也会用于汽车的研发,这些是RPM有利的一面。但RPM限制了市场竞争,压缩4S店的利润,4S店将利润的来源着眼于消费者的售后维修,造成消费者购买和维护汽车成本过高,造成经济上损失。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我们对RPM在判决上有法律的依据。同样,我们还应该制定一些配套的法规与实施细则,使《反垄断法》关于RPM的相关规定能真正发挥作用。不只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也要在其它经济活动中使其向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从产业链着手,纵向分析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价格控制,并延伸到所引发的4S店走入困境和消费者持有汽车成本高的问题,从消费者福利角度讨论RPM制度的利弊。文章的前半部分主要交待汽车市场的相关情况,包括了产业链,汽车市场,汽车销售方式,和汽车销售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后半部分重点分析RPM制度的成因、表现、影响以及给4S店和消费者带来的困扰。最终得出政策建议希望对实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