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的回应型司法——以司法政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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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但总览我国司法改革历程,多是针对眼前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宏观的理论指导、明确的改革方向,司法改革亟需顶层设计。伯克利学派将法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类型,不少学者根据他们的法律观和回应型法理论,提出了回应型司法概念,并认为我国一些司法实践就是回应型司法,实务界也有认为迈向回应型法是一个理性选择。回应型法,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参与、提升法律机构能力等方式,在法律目的指引下提倡法律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主动回应社会需要,构建一种文明的、以权利为本位的、限制义务的法律秩序。这确实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想追求,对我国法治建设很有诱惑力,而且回应型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法律与社会不适应甚至是分离,在我国也是非常严重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司法政策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不少司法政策出台的初衷,确实与回应型法理论存在异曲同工之处,特别是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方面。但经过理性思考和深层理论、背景分析之后,发现回应型法理论至少在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阶段不具有权威的指导性,不过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回应型法以美国国家权力框架为模型,以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为基础,主要是为了克服法律“形式理性危机”,是对自治型法的改良。而在我国国家权力架构及管理模式中,司法受人大监督、受党的领导,法具有天然开放性。我国法与社会的不适应更多是因为立法的落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致,而不是回应型法所观察到的由于高度法治化导致法的封闭性。因此,我国当下司法改革应当以自治型法为模型,厉行法治,强调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以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中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同时注重对社会需求和民众意愿的有效反映和回应。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引言,主要描述司法改革现实困难,理论研究现状及出路,并讨论以司法政策为视角的创新之处和重要理论、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回应型司法的基础理论,重点介绍了伯克利学派的法律观念和回应型法理论,并进一步介绍了回应型司法的内涵以及必要性;第三部分以回应型法理论为对照,梳理了我国司法政策中的回应型司法,主要包括工具化定位的服务大局司法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目标,能动司法的积极主动态度,协商参与的调解政策;第四部分在对回应型法理论中国化情境下考量之后,明确我国司法应当厉行法治和去行政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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